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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宅性能認定的申請和評定
3 .0 .1 申請住宅性能認定應按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進行。
3 .0 .2 評審工作應由評審機構組織接受過住宅性能認定工作培訓,熟悉本標準,并具有相關專業執業資格的專家進行。評審工作采取回避制度,評審專家不得參加本人或本單位設計、建造住宅的評審工作。評審工作完成后,評審機構應將評審結果提交相應的住宅性能認定機構進行認定。
3 .0 .3 評審工作包括設計審查、中期檢查、終審三個環節。其中設計審查在初步設計完成后進行,中期檢查在主體結構施工階段進行,終審在項目竣工后進行。
3 .0 .4 住宅性能評定原則上以單棟住宅為對象,也可以單套住宅或住區為對象進行評定。評定單棟和單套住宅,凡涉及所處公共環境的指標,以對該公共環境的評價結果為準。
3 .0 .5 申請住宅性能設計審查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 項目位置圖;
2 規劃設計說明;
3 規劃方案圖;
4 規劃分析圖 ( 包括規劃結構、交通、公建、綠化等分析圖 ) ;
5 環境設計示意圖;
6 管線綜合規劃圖;
7 豎向設計圖;
8 規劃經濟技術指標、用地平衡表、配套公建設施一覽表;
9 住宅設計圖;
10 新技術實施方案及預期效益;
11 新技術應用一覽表;
12 項目如果進行了超出標準規范限制的設計,尚需提交超限審查意見。
3 .0 .6 進行中期檢查時,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 設計審查意見執行情況報告;
2 施工組織與現場文明施工情況;
3 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及其執行情況;
4 建筑材料和部品的質量合格證或試驗報告;
5 工程施工質量;
6 其他有關的施工技術資料。
3 .0 .7 終審時應提供以下資料備查:
1 設計審查和中期檢查意見執行情況報告;
2 項目全套竣工驗收資料和一套完整的竣工圖紙;
3 項目規劃設計圖紙;
4 推廣應用新技術的覆蓋面和效益統計清單 ( 重點是結構體系、建筑節能、節水措施、裝修情況和智能化技術應用等 ) ;
5 相關資質單位提供的性能檢測報告或經認定能夠達到性能要求的構造做法清單;
6 政府部門頒發的該項目計劃批文和土地、規劃、消防、人防、節能等施工圖審查文件;
7 經濟效益分析。
3 .0 .8 住宅性能的終審一般由2組專家同時進行,其中一組負責評審適用性能和環境性能,另一組負責評審經濟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每組專家人數3~4人。專家組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設計文件和檢測報告、現場檢查等程序,對照本標準分別打分。
3 .0 .9 本標準附錄評定指標中每個子項的評分結果,在不分檔打分的子項,只有得分和不得分兩種選擇。在分檔打分的子項,以羅馬數字Ⅲ、Ⅱ、 I 區分不同的評分要求。為防止同一子項重復得分,較低檔的分值用括弧( )表示。在使用評定指標時,同一條目中如包含多項要求,必須全部滿足才能得分。凡前提條件與子項規定的要求無關時,該子項可直接得分。
3 .0 .10 本標準附錄中,評定指標的分值設定為:適用性能和環境性能滿分為250分,經濟性能和安全性能滿分為200分,耐久性能滿分為100分,總計滿分1000分。各性能的最終得分,為本組專家評分的平均值。
3 .0 .11 住宅綜合性能等級按以下方法判別:
1 A 級住宅:含有“☆”的子項全部得分,且適用性能和環境性能得分等于或高于150分,經濟性能和安全性能得分等于或高于120分,耐久性能得分等于或高于60分,評為A級住宅。其中總分等于或高于600分但低于720分為lA等級;總分等于或高于720分但低于850分為2A等級;總分850分以上,且滿足所有含有“★”的子項為3A等級。
2 B 級住宅:含有“☆”的子項中有一項或多項未能得分,或雖然含有“☆”的子項全部得分,但某方面性能未達到 A 級住宅得分要求的,評為B級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