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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加固地基和基礎
4.0.1 本章適用于存在軟弱土、液化土、明顯不均勻土層的抗震不利地段上的建筑地基和基礎。不利地段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規定劃分。
4.0.2 抗震加固時,天然地基承載力可計入建筑長期壓密的影響,并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規定的方法進行驗算。其中,基礎底面壓力設計值應按加固后的情況計算,而地基土長期壓密提高系數仍按加固前取值。
4.0.3 當地基豎向承載力不滿足要求時,可作下列處理:
1 當基礎底面壓力設計值超過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在10%以內時,可采用提高上部結構抵抗不均勻沉降能力的措施。
2 當基礎底面壓力設計值超過地基承載力特征值10%及以上時或建筑已出現不容許的沉降和裂縫時,可采取放大基礎底面積.加固地基或減少荷載的措施。
4.0.4 當地基或樁基的水平承載力不滿足要求時,可作下列處理:
1 基礎頂面、側面無剛性地坪時,可增設剛性地坪。
2 沿基礎頂部增設基礎梁,將水平荷載分散到相鄰的基礎上。
4.0.5 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級為嚴重時,對乙類和丙類設防的建筑,宜采取消除液化沉降或提高上部結構抵抗不均勻沉降能力的措施;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級為中等時,對乙類設防的B類建筑,宜采取提高上部結構抵抗不均勻沉降能力的措施。
4.0.6 為消除液化沉降進行地基處理時,可選用下列措施:
1 樁基托換:將基礎荷載通過樁傳到非液化土上,樁端(不包括樁尖)伸入非液化土中的長度應按計算確定,且對碎石土,礫、粗、中砂,堅硬黏性土和密實粉土尚不應小于0.5m,對其他非巖石土尚不宜小于1.5m。
2 壓重法:對地面標高無嚴格要求的建筑,可在建筑周圍堆土或重物,增加覆蓋壓力。
3 覆蓋法:將建筑的地坪和外側排水坡改為鋼筋混凝土整體地坪。地坪應與基礎或墻體錨固,地坪下應設厚度為300mm的砂礫或碎石排水層,室外地坪寬度宜為4~5m。
4 排水樁法:在基礎外側設碎石排水樁,在室內設整體地坪。排水樁不宜少于兩排,樁距基礎外緣的凈距不應小于l. 5m。
5 旋噴法:穿過基礎或緊貼基礎打孔,制作旋噴樁。樁長應穿過液化層并支承在非液化土層上。
4. 0. 7 對液化地基、軟土地基或明顯不均勻地基上的建筑,可采取下列提高上部結構抵抗不均勻沉降能力的措施:
1 提高建筑的整體性或合理調整荷載。
2 加強圈梁與墻體的連接。當可能產生差異沉降或基礎埋深不同且未按1/2的比例過渡時,應局部加強圈梁。
3 用鋼筋網砂漿面層等加固砌體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