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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面與板面工程
1 一般規定
1 本章適用于燒結瓦、混凝土瓦、瀝青瓦和金屬板、玻璃采光頂鋪裝等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
2 瓦面與板面工程施工前,應對主體結構進行質量驗收,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5和《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6的有關規定。
3 木質望板、檁條、順水條、掛瓦條等構件,均應做防腐、防蛀和防火處理;金屬順水條、掛瓦條以及金屬板、固定件,均應做防銹處理。
4 瓦材或板材與山墻及突出屋面結構的交接處,均應做泛水處理。
5 在大風及地震設防地區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時,瓦材應采取固定加強措施。
6 在瓦材的下面應鋪設防水層或防水墊層,其品種、厚度和搭接寬度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7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檐口部位,應采取防雪融冰墜的安全措施。
8 瓦面與板面工程各分項工程每個檢驗批的抽檢數量,應按屋面面積每100m2抽查一處,每處應為10m2,且不得少于3處。
金屬板屋面鋪裝的有關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金屬板檐口挑出墻面的長度不應小于200mm;
2 金屬板伸入檐溝、天溝內的長度不應小于100mm;
3 金屬泛水扳與突出屋面墻體的搭接高度不應小于250mm;
4 金屬泛水板、變形縫蓋板與金屬板的搭接寬度不應小于200mm;
5 金屬屋脊蓋板在兩坡面金屬板上的搭蓋寬度不應小于2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