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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電氣工一般規定
一般規定
1.1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現場的質量管理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
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裝電工、焊工、起重吊裝工和電力系統調試等人員應持證上崗;
2 安裝和調試用各類計量器具應檢定合格,且使用時應在檢定有效期內。
1.2 電氣設備、器具和材料的額定電壓區段劃分應符合表3.1.2的規定。
表3.1.2 額定電壓區段劃分
額定電壓區段 交流 直流
特低壓 50V及以下 120V及以下
低壓 50V~1.0kV(含1.0kV) 120V~1.5kV(含1.5kV)
高壓 1.0kV以上 1.5kV以上
1.3 電氣設備上的計量儀表、與電氣保護有關的儀表應檢定合格,且當投入運行時,應在檢定有效期內。
1.4 建筑電氣動力工程的空載試運行和建筑電氣照明工程負荷試運行前,應根據電氣設備及相關建筑設備的
種類、特性和技術參數等編制試運行方案或作業指導書,并應經施工單位審核同意、經監理單位確認后執行。
1.5 高壓的電氣設備、布線系統以及繼電保護系統必須交接試驗合格。
1.6 低壓和特低壓的電氣設備和布線系統的檢測或交接試驗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1.7 電氣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單獨與保護導體相連接,不得串聯連接,連接導體的材質、截面積應符合
設計要求。
1.8 除采取下列任一間接接觸防護措施外,電氣設備或布線系統應與保護導體可靠連接:
1 采用Ⅱ類設備;
2 已采取電氣隔離措施;
3 采用特低電壓供電;
4 將電氣設備安裝在非導電場所內;
5 設置不接地的等電位聯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