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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基本規定

基本規定

1  鋼結構工程施工單位應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質量管理體系、質量控制及檢驗制度,施工現場應有經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等技術文件。

2  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必須采用經計量檢定、校準合格的計量器具。鋼結構工程見證取樣送樣的檢測應由檢測機構完成。

3  鋼結構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術文件、承包合同文件等對施工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標準的規定。

4  鋼結構工程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施工質量控制:

    1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應進行進場驗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應按本標準14.0.2條的規定進行復驗,并應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見證取樣送樣;

    2  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應進行檢查;

    3  相關各專業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并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可。

5  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按照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別進行驗收,鋼結構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項工程的劃分,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的規定執行。鋼結構分項工程應由一個或若干檢驗批組成,其各分項工程檢驗批應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劃分,并應經監理(或建設單位)確認。

6  檢驗批合格質量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控項目必須滿足本標準質量要求;

    2  一般項目的檢驗結果應有80%及以上的檢查點(值)滿足本標準的要求,且最大值(或最小值)不應超過其允許偏差值的1.2倍。

7  分項工程合格質量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項工程所含的各檢驗批均應滿足本標準質量要求;

    2  分項工程所含的各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

8  當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本標準的規定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  經返修或更換構(配)件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  經法定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  經法定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  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時,可按處理技術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5  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鋼結構分部工程,嚴禁驗收。

點擊次數:  發布日期:2023-03-09 11:09:53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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