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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管結構一般規定

 1 本章規定適用于不直接承受動力荷載,在節點處直接焊接的鋼管(圓管、方管或矩形管)桁架結構。


2 圓鋼管的外徑與壁厚之比不應超過100(235/fy);方管或矩形管的最大外緣尺寸與壁厚之比不應超過

3 熱加工管材和冷成型管材不應采用屈服強度fy超過345N/mm2以及屈強比fy/fu>0.8的鋼材,且鋼管壁厚不宜大于25mm。

4 在滿足下列情況下,分析桁架桿件內力時可將節點視為鉸接:
    1 符合各類節點相應的幾何參數的適用范圍;
    2 在桁架平面內桿件的節間長度或桿件長度與截面高度(或直徑)之比不小于12(主管)和24(支管)時。

.5 若支管與主管連接節點偏心不超過式(10.1.5)限制時,在計算節點和受拉主管承載力時,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彎矩的影響,但受壓主管必須考慮此偏心彎矩M=△N×e(△N為節點兩側主管軸力之差值)的影響。

 

    式中 e——偏心距,符號如圖10.1.5所示;
          d——圓主管外徑;
          h——連接平面內的矩形主管截面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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