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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風荷載標準值及基本風壓
8.1.1 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風荷載標準值,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計算主要受力結構時,應按下式計算:
Wk = βzμsμzw0 (8.1.1-1)
式中:Wk——風荷載標準值(kN/m2);
βz——高度z處的風振系數;
μs——風荷載體型系數;
μz——風壓高度變化系數;
w0——基本風壓(kN/m2)。
2,計算圍護結構時,應按下式計算:
Wk = βgzμslμzw0 (8.1.1-2)
式中:βgz——高度z處的陣風系數;
μsl——風荷載局部體型系數。
8.1.2 基本風壓應采用按本規范規定的方法確定的50年重現期的風壓,但不得小于0.3kN/m2。對于高層建筑、高聳結構以及對風荷載比較敏感的其他結構,基本風壓的取值應適當提高,并應符合有關結構設計規范的規定。
8.1.3 全國各城市的基本風壓值應按本規范附錄E中表E.5重現期R為50年的值采用。當城市或建設地點的基本風壓值在本規范表E.5沒有給出時,基本風壓值應按本規范附錄E規定的方法,根據基本風壓的定義和當地年最大風速資料,通過統計分析確定,分析時應考慮樣本數量的影響。當地沒有風速資料時,可根據附近地區規定的基本風壓或長期資料,通過氣象和地形條件的對比分析確定;也可比照本規范附錄E中附圖E.6.3全國基本風壓分布圖近似確定。
8.1.4 風荷載的組合值系數、頻遇值系數和準永久值系數可分別取0.6、0.4和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