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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基

 

 地  基

4.1 一般規定

 

4.1.1 建筑物地基的施工應具備下述資料:

     1.巖土工程勘察資料。

     2.臨近建筑物和地下設施類型、分布及結構質量情況。

     3.工程設計圖紙、設計要求及需達到的標準、檢驗手段。

4.1.2  砂、石子、水泥、鋼材、石灰、粉煤灰等原材料的質量、檢驗項目、批量和檢驗方法,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4.1.3  地基施工結束,宜在一個間歇期后,進行質量驗收,間歇期由設計確定。

4.1.4地基加固工程,應在正式施工前進行試驗段施工,論證設定的施工參數及加固效果。為驗證加固效果所進行的載荷試驗,其施加載荷應不低于設計載荷的 2倍。

4.1.5  對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強夯地基、注漿地基、預壓地基,其竣工后的結果  (地基強度或承載力  )必須達到設計要求的標準。檢驗數量,每單位工程不應少于3點,1000m2以上工程,每 100m2至少應有1點,3000m2以上工程,每300 m2至少應有 1點。每一獨立基礎下至少應有1點,基槽每20延米應有1點。  

4.1.6  對水泥土攪拌樁復合地基、高壓噴射注漿樁復合地基、砂樁地基、振沖樁復合地基、土和灰土擠密樁復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復合地基及夯實水泥土樁復合地基,其承載力檢驗,數量為總數的0.5%~ 1%,但不應小于3處。有單樁強度檢驗要求時,數量為總數的0.5%~ 1%,但不應少于 3根。  

4.1.7  除本規范第 4.1.5、 4.1.6條指定的主控項目外,其他主控項目及一般項目可隨意抽查,但復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攪拌樁、高壓噴射注漿樁、振沖樁、土和灰土擠密樁、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及夯實水泥土樁至少應抽查20%。

點擊次數:  發布日期:2018-06-19 09:47:29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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