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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工程一般規定
1.1 巖、土質場地建(構)筑物的基坑開挖與支護,包括樁式和墻式支護、巖層或土層錨桿以及采用逆作法施工的基坑工程應符合本章的規定。
1.2 基坑支護設計應確保巖土開挖、地下結構施工的安全,并應確保周圍環境不受損害。
1.3 基坑工程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支護結構體系的方案和技術經濟比較;
2 基坑支護體系的穩定性驗算;
3 支護結構的承載力、穩定和變形計算;
4 地下水控制設計;
5 對周邊環境影響的控制設計;
6 基坑土方開挖方案;
7 基坑工程的監測要求。
1.4 基坑工程設計安全等級、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結構重要性系數,應根據基坑工程的設計、施工及使用條件按有關規范的規定采用。
1.5 基坑支護結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所有支護結構設計均應滿足強度和變形計算以及土體穩定性驗算的要求;
2 設計等級為甲級、乙級的基坑工程。應進行因土方開挖、降水引起的基坑內外土體的變形計算;
3 高地下水位地區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基坑工程,應按本規范第9.9節的規定進行地下水控制的專項設計。
1.6 基坑工程設計采用的土的強度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淤泥及淤泥質土,應采用三軸不固結不排水抗剪強度指標;
2 對正常固結的飽和黏性土應采用在土的有效自重應力下預固結的三軸不固結不排水抗剪強度指標;當施工挖土速度較慢,排水條件好,土體有條件固結時,可采用三軸固結不排水抗剪強度指標;
3 對砂類土,采用有效應力強度指標;
4 驗算軟黏土隆起穩定性時,可采用十字板剪切強度或三軸不固結不排水抗剪強度指標;
5 靈敏度較高的土,基坑鄰近有交通頻繁的主干道或其他對土的擾動源時,計算采用土的強度指標宜適當進行折減;
6 應考慮打樁、地基處理的擠土效應等施工擾動原因造成對土強度指標降低的不利影響。
1.7 因支護結構變形、巖土開挖及地下水條件變化引起的基坑內外土體變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得影響地下結構尺寸、形狀和正常施工;
2 不得影響既有樁基的正常使用;
3 對周圍已有建、構筑物引起的地基變形不得超過地基變形允許值;
4 不得影響周邊地下建(構)筑物、地下軌道交通設施及管線的正常使用。
1.8 基坑工程設計應具備以下資料:
1 巖土工程勘察報告;
2 建筑物總平面圖、用地紅線圖;
3 建筑物地下結構設計資料,以及樁基礎或地基處理設計資料;
4 基坑環境調查報告,包括基坑周邊建(構)筑物、地下管線、地下設施及地下交通工程等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