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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
4.3.1 每個住宅單元至少應有一個出入口可以通達機動車。
4.3.2 道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雙車道道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2.5m;
2 當盡端式道路的長度大于120m時,應在盡端設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車場地;
3 當主要道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設防地區,道路交通應考慮減災、救災的要求。
4.3.3 無障礙通路應貫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4.3.3的規定。
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廣場入口處應設緣石坡道,其坡面應平整,且不應光滑。坡度應小于1:20,坡寬應大于1.2m。
3 通行輪椅車的坡道寬度不應小于1.5m。
4.3.4 居住用地內應配套設置居民自行車、汽車的停車場地或停車庫。